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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玩的遊戲場── 臺東縣共融式遊戲場研究

文:蔡慈娟
圖:本刊編輯小組
 
 
在臺灣有一群身心障礙的兒童,
他們也想和大家一起玩公園裡的遊戲設施,
但因為身體或其他方面的限制,
他們無法使用這些設施,
當他們看著其他小朋友快樂的玩耍時,
他們的心情可能是既羨慕又落寞的……
 
 
    2015年臺北市民開起了一場兒童遊戲場革命,臺北市政府率先於2016年起陸續設置共融式遊戲場,並逐漸發展成特色公園,本研究欲進行臺東縣共融式遊戲場調查,瞭解目前臺東縣共融式遊戲場設置情形。
 
 

一、聯合國公約、臺灣法源及遊戲場管理規範

    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註1)(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1990年9月2日生效。臺灣於2014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註2)。《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指出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而公約第23條更揭示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享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並促進其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發展,包括其文化及精神之發展。
 
    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註3)(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8年5月3日生效。臺灣於2014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註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一般原則揭示身心障礙者應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而第30條指出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閒及體育活動。
 
    從上述公約及法律皆明確指出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共同享有遊戲的權利,為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參與適合年齡的遊戲活動要件之一是健全的無障礙設計,具有符合無障礙設計的兒童遊戲設施,才能使身心障礙兒童與一般兒童具有平等的遊戲權利。但臺灣目前尚未有必須為障礙或共融式兒童設置遊戲設施及遊戲場的明確法律規範,僅有對於遊戲場硬體設備與安全措施的規範。
 
    臺灣對於遊戲場的規範為《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以及《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經濟部標檢局訂定之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註5)於1989年12月13日公布,2018年2月23日提供最新補充增修及勘誤,但此國家標準僅略為提到無障礙遊戲設備、設施的要求,而國家標準採行屬於自願性,並無強制力。衛生福利部於2017年1月25日公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註6)(原名稱: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將《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納入,並取消各行業之限制,將適用範圍擴及公園、學校、公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文教單位、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區及營利性質的兒童遊戲場。並提供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及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提供設有兒童遊戲場之單位作為檢核使用。
 
 

二、兒童遊戲安全

    兒童的安全是父母、師長及專家學者所關切的,靖娟基金會自2005年起每年皆分別針對兒童、家長及專家針對臺灣居家安全、校園安全、公共場所安全、遊戲安全、交通安全及學習安全六大類進行調查,提出報告「全國兒童安全指標調查報告」。從《2018年全國兒童安全指標調查》(註7)報告中發現(表1),兒童及成人的整體兒童安全平均分數,與專家組差異甚大,兒童組分數為三組最高,靖娟基金會認為兒童因生活經驗普遍不足,判斷標準的參考值亦因而較少,缺乏比較基礎,故容易以較寬鬆的標準來判斷,因此分數較高。遊戲安全的部分雖然在兒童組具有第四高的分數,但在成人組及專家學者組皆接位於倒數的位置,由此可見臺灣兒童的遊戲安全令成人與專家學者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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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共融式遊戲場現況

    共融式遊戲場在臺灣是較新的研究主題,因此尚未有明確之定義。相較於美國、韓國、新加坡及香港等,皆於近年陸續設置共融式遊樂設施,因臺灣尚未推動或規格標準,由臺北市政府率先於2016年起陸續設置共融式遊樂設施,經搜尋相關網站亦發現,目前只有臺北市和新北市政府網站有列表管轄區內共融式遊戲場資訊,其他縣市僅零星在新聞稿與施政報告書中提及,因此對於臺灣目前共融式遊戲場的現況較難有全面性、官方資訊的掌握。
 
    2015年因為臺北市有位媽媽──林亞玫,才有了臺北市的兒童遊戲場革命。林亞玫經常帶孩子到公園遊玩,但有一天發現遊戲場內熟悉的磨石滑梯貼公告要被拆除,媽媽們之間也在交流訊息時,赫然發現要拆除的磨石滑梯不只這處,好幾處的公園也面臨一樣的命運。磨石滑梯拆除後,換上的卻是一座座塑膠遊具,但是這些塑膠遊具在不同公園只是以不同的樣貌拼湊起來,造成每個公園及遊戲場都大同小異,這個現象不單發生在臺北市內的公園,全臺灣其他縣市的兒童遊戲場也幾乎一樣,媽媽們稱之為「罐頭遊具」,這樣的遊具雖然看起來更安全,但也侷限了孩子的創意與想像。因此,林亞玫帶著蒐集彙整的資料、網路超過一千人的連署、各方聞訊加入聲援的伙伴,以及自製的道具標語來到了臺北市政府前,抗議市府草率行事讓越來越多有特色的遊具遭到拆除,換上千篇一律的塑膠遊具,導致兒童的遊戲空間被剝奪。(註8)
 
    臺北市兒童遊戲場革命(註9)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先實驗性在幾處公園做出改變,獲得市民好評,有了實際的民意與數據支持,臺北市政府才願意花更多的經費在遊戲場改造上,也作為市長的政績之一,因此,政府和民間團體開始有了緊密的合作關係,雙方都希望這場改變可以促成「共好」;第二階段,將遊戲區納入身障孩童的需求,形成「共融式遊戲場」的概念,讓所有孩子可以玩在一起,不僅如此,大人小孩更可以一起玩;第三階段,發展屬於地方的特色遊樂場,因地制宜提高冒險性、挑戰性,並設計符合不同年齡的遊戲與道具,讓孩子更喜歡來遊樂場玩;也因每個遊戲場都有自己的特色,而形成地域性更強的「特色公園」。從「兒童遊戲場革命」到「共融式遊戲場」,再到「特色公園」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推手,形成兩個主要的組織:一個是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特公盟)、另一個是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推動聯盟(身障童盟)。
 
    進行遊戲場設計調查時發現,臺北市大港墘公園兒童遊戲場、新北市三峽龍學公園及桃園市風禾公園設計師將過往公園中嚇阻性的告示牌標語,改為以「鼓勵代替限制、陪伴取代管教」的正面表述的告示牌,主要為了鼓勵兒童挑戰不同難易度的遊具,而家長則能從告示牌得知各項遊具對孩童的益處。(註10)筆者認為「鼓勵代替限制、陪伴取代管教」不需要特別使用告示牌標出來,
 
 

四、共融式遊戲場定義、設計理念與原則

    共融式遊戲場(註11)(Inclusive Playground)指適合每一個人共同參與、遊戲及互動的遊戲空間,遊樂場的設計強調需考量到每一個人狀況與需要,不論其能力或身心狀況,皆應有平等使用遊樂場的機會。無障礙遊戲場(Accessible Playground)指提供符合標準的無障礙環境並有足夠比例的無障礙遊戲設備、設施之兒童遊戲場;而共融遊戲場是基於無障礙遊戲場標準之上,意指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在內,所有使用該遊戲場之兒童皆能共融玩樂,比無障礙遊戲場更為強調發展程度不一之兒童彼此社交互動之功能。(註12)
 
    共融式遊戲場常被誤解為身心障礙者或特殊需求兒童的專屬遊戲空間,導致遊戲場在設計或遊具選用上,偏向低齡兒童的需求,導致缺少刺激性或發展性,影響其他兒童或青少年的參與意願,亦失去共融及互動的機會,也減少兒童發展體能、人際互動或挑戰冒險的機會。共融式遊戲場在設計上,不應只考慮身心障礙者或特殊需求兒童的需要,應考量所有人的使用需求,在安全、無障礙的必要條件下,提供不同族群合適的發展及挑戰環境。當一座兒童遊戲場設有可供身心障礙兒童使用之遊戲設施,而其設計上卻未能使身心障礙兒童與一般兒童共融遊樂、互動時,僅能稱為無障礙兒童遊戲場而非共融兒童遊戲場。
 
    共融式遊戲場設計包含七項原則(註13)
  1.公平(Be Fair):遊戲場應讓所有人能一起使用,包含: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照顧者等族群,通過支持具有不同能力、需求和興趣的人能一同積極的參與遊戲場。
  2.融合(Be Included):考量身心障礙與特殊需求者的身心狀況與需求,提供無障礙的環境,讓每一個人都能融入遊戲場,以保障每一個人的遊戲權利。
  3.智慧(Be smart):遊戲場的設計為簡單、直覺性、亦於理解的遊戲,讓每一個使用者都能在遊戲中獲得自信心。
  4.獨立(Be Independent):遊戲場設計提供各種感官及認知功能的溝通及刺激的遊具,提供參與者可獨立的進行探索各種可能。
  5.安全(Be Safe):遊戲場需通過安全標準的規範,打造安全的遊戲環境,確保每一個使用者的安全。
  6.積極(Be Active):遊戲場應提供各種社會互動與運動機會,使每一個人能夠持續參與、積極探索與發展。
  7.舒適(Be Comfortable):遊戲場應提供符合不同感官功能程度、能力、體型、移動能力者,舒適與無障礙的參與空間。
 
 

五、美國共融式機械式遊樂設施及遊戲場實施現況

  美國於1990年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就學、就業,以及接受不同公共服務的權利。針對建築物、公共及休閒於樂場所的設施,於1991年發布《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指導方針》(ADA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DAAG),作為建築物及各項設施的標準。(註14)以下分別舉出機械式遊樂設施及遊戲區的實例。
    (一)機械式遊樂設施
  Morgan’s Wonderland(註15)位於德州聖安東尼市(San Antonio, Texas),於2010年耗資3400萬美元落成。標榜「A place for all ages, all abilities and endless fun!」,是一個適合所有年齡及能力都可遊玩的地方,是全球第一個以共融設計的主題式遊樂園。
    (二)遊戲場
  Magical Bridge Playground(註16)位於加州帕羅奧圖市(Palo Alto, California)米切爾公園(Mitchell Park),免費使用。發起團隊運用募款到的400萬美金於2015年落成,Magical Bridge Playground是個標榜「all abilities, all ages, all welcome」歡迎每一個人都來玩的遊樂場,被譽為全美最具創意和融合的遊樂場。
 
 

六、東海運動公園共融式遊戲場

    目前東海運動公園為臺東縣第一個設立的共融式遊戲場調查,以下為公園開放時間、經費、遊戲區設備等之說明。
 
    (一)開放時間:開放式空間,夜間9:00熄燈。
    (二)經費運用:營建署前瞻建設「城鎮之心計畫」,獲補助900萬元,縣府配合款100萬,遊戲場及週邊設備工程花費約889萬元。費用涵蓋東海運動場周遭設備汰換與添購,及運動場整體空間翻新設計,例如:地面水溝的整修、燈具增購、一般遊戲場少見的靠背式石椅、沿用原本遊戲場的遊具等。
    (三)遊具廠商:丹麥KOMPAN及英國WICKSTEED遊具
    (四)遊戲區設施:彈跳床、旋轉設施(極限飛輪、旋轉椅)、攀爬設施、鞦韆(鳥巢式、一般及座椅式)。
    (五)安全認證:德國萊茵認證(TUV Rheinland),以及3項臺灣國家兒童遊戲場安全標準: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CNS15912(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
 
 

七、調查結果

    本研究共有三位受訪者,包含東海運動公園管理者、幼教老師及家長。東海運動公園管理者訪談重點為東海運動公園規劃、選址、遊具挑選、使用率、維護措施及未來共融式遊戲場規劃。幼教老師及家長訪談重點為東海運動公園使用經驗、幼教師選擇遊戲場的考量因素、對於臺東縣遊戲場的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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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海運動公園為臺東縣第一個共融式遊戲場,經費來源為營建署前瞻建設「城鎮之心計畫」,2017年8月為申請計畫之截止時間,當時臺東縣僅有體育館提出此計畫,因此僅能運用體育館管轄下場地東海運動公園,為建設遊戲場之場地,同時考量體育場旁遊戲場使用人潮的分流,以及東海運動公園附近的里民人數,因此選擇東海運動公園建設遊戲場。
 
    此遊戲場選址並未參考與臺北市政府推動共融式遊戲場時,強調「從過程就共融」,納入使用者、公民及社區參與者的意見,東海運動公園遊戲場實際規劃時僅與東海國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豐榮里里長討論。遊具選用雖已考量身障者的使用,彈跳床的設計與載重可讓輪椅使用者,溜滑梯設計時也減少斜度。但管理單位並未對於居民使用率,目前無人力計算使用率,僅推估假日期間人數約200-300人,因此無法得知特殊需求者的使用頻率。
 
    對於遊戲場遊具是否需要標示玩法尚無法取得共識,幼教老師認為遊具需要有玩法說明,但東海運動公園管理者則認為遊具有許多玩法,因此不希望限制孩童的玩法,也無硬性規定成人不得使用。
 
    幼教老師及家長對於遊戲場選擇的考量因素,家長主要以孩子是否能玩得盡興為出發。幼教老師則行政考量為出發,包含:園所距離、交通成本及師生比。幼教老師及家長對於臺東縣/市遊戲場的期待與建議,家長期待遊戲場建設能以兒童發展需求為考量(遊具期待能有聽覺、觸覺種類),以及家庭使用的方便性(廁所與飲水機)。幼教老師則考量以遊具使用率(鄰近住宅區)及維修(遠離低窪處)為考量因素。
 
    幼教老師及家長對於東海運動公園的評價方式,以不同考量和角色出發。家長將東海運動公園為家庭休閒娛樂的場所,因此以「家庭」為出發對於遊戲場進行評價;東海運動公園為園所戶外教學之場所,因此以「教師」為出發對於遊戲場進行評價。幼教老師及家長對於東海運動公園共同優點為遊具多元。
 
    東海運動公園包含遊戲設施、足球場,適合所有人一起參與,因此符合公平原則。東海運動公園從停車場至遊戲場道路平坦適合使用輪椅者行動,遊戲場內鳥巢式盪鞦韆、彈跳床可提供身障者使用,在家庭教育中心一樓有男、女廁所,及無障礙廁所,因此符合融合原則。遊戲場內遊具設計皆為簡單,易於理解使用方式的器材,因此符合智慧原則。遊戲場內遊具玩法多元可提供不同感官刺激,提供參與者可獨立進行探索,因此符合獨立原則。遊戲場通過德國萊茵認證,以及3項臺灣國家兒童遊戲場安全標準:CNS 12642、CNS15912、CNS 12643,因此符合安全原則。東海運動公園內遊戲場、足球場、藍球場可提供使用者社會互動與運動機會,因此符合積極原則。東海運動公園內遊戲場、足球場、藍球場提供不同年齡、能力、感官功能程度者使用,但因遊戲場內樹木皆種植不久,遮蔭處較少,塑膠材質草皮及遊具,白天使用會產生靜電,因此僅部分符合舒適原則。
 
 

八、結論

    共融式遊戲場在臺灣是較新的研究主題,因此尚未有明確之定義,臺灣目前尚未推動或建立規格標準,由於2016年臺北市政府率先陸續設置共融式遊樂設施,目前只有臺北市和新北市政府網站有列表管轄區內共融式遊戲場資訊,其他縣市尚未建立相關網站提供民眾搜尋,因此對於臺灣目前共融式遊戲場的現況較難有全面性、官方資訊的掌握。依據訪談的資料,整體而言東海運動公園符合共融式遊戲場設計理念及原則。幼教老師及家長對於東海運動公園的評價,共同優點為「遊具多元」。因共融式遊戲場在臺東為較新的遊戲場所,無可作比較的遊戲場。
 
    針對本研究可針對訪談對象增加,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推動聯盟(身障童盟)、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特公盟)、身障者家長、身障兒童、一般兒童等,以瞭解民間團體倡議共融是遊戲場的過程,身障家庭的使用經驗,以及一般兒童的使用經驗。然,本研究訪談資料尚未飽和,因此幼教老師、家長皆可增加訪談人數。
 

 

註 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權利公約》,發布日期2017.10.11,截取日期2019.03.30,<https://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action=classification&uuid=b0343766-f4d9-4357-b8c5-f05c26b410ec>。
註 2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發布日期2019.01.04,截取日期2019.03.30,<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3>。
註 3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發布日期2008.05.04,截取日期2019.03.30,<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func=getBulletin&p=b_2&c=C&bulletinId=56>。
註 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發布日期2014.08.20,截取日期2019.03.30,<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func=getBulletin&p=b_2&c=C&bulletinId=62>。
註 5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國內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相關管理法規及認證服務介紹〉,發布日期2018.07.26,截取日期2019.04.30,<https://www.taftw.org.tw/wSite/ct?xItem=1904&ctNode=551&mp=1&epaper=Y>。
註 6 衛生福利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發布日期2017.01.25,截取日期2019.04.08,<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2882/File_173307.pdf>。
註 7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2018年全國兒童安全指標調查》,發布日期2018.07.13,截取日期2019.04.08,<https://www.safe.org.tw/key_report/research_detail/89?key_id=402>。
註 8 陳筑君,〈媽媽生氣了:還我們鞦韆、沙坑、溜滑梯!〉,發布日期2016.04.14,截取日期2019.04.30,<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414-taiwan-child-play-right02/ >。
註 9 特公盟,《「共融遊戲場」政策,幕後推手其實是一群地方媽媽》,發布日期2018.09.13,截取日期2019.04.30,<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67/3363264>。
註10宋秋美,〈從特色公園到街道遊戲 特公盟李玉華要讓小孩在街道上爽玩!〉,《太報》,發布日期2019.01.30,截取日期2019.06.12,<https://www.taisounds.com/w/TaiSounds/figure_19013012342771902 >。
註11臺北市政府,〈前言〉,發布日期2017.02.19,截取日期2019.04.08,https://play4u.gov.taipei/cp.aspx?n=506D0B0D0DF0C29D
註12 Mara Kaplan, ‘’Accessible vs. Inclusive’’ web.2015.06.22, 2019.04.21, <https://www.playgroundprofessionals.com/playground/accessibility/accessible-vs-inclusive106>.
註13 PlayCore,〈共融式遊戲場設計原則〉,截取日期2019.04.08,<http://www.inclusiveplaygrounds.org/me2/principles>。
註14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國內外無障礙兒童遊樂設施規範之比較研究成果報告書》,臺北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頁22-25。
註15 Morgan's Wonderland. “The Inspiration”.web.2019.04.21.
< https://www.morganswonderland.com/about-us/>.
註16 Magical Bridge Foundation. “Our story”.web.2019.04.21.< http://magicalbridge.org/our-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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